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通知》明确,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符合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要求,能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既要尊重市场机制又要坚持定点属性。政策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通知》要求,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最长可开具12周。《通知》还提出,探索建立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激励约束作用。(记者 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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