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率先开展社会急救免责条例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近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在“社会急救”专章中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因在全国率先提出社会急救免责,为公众参与社会急救免除后顾之忧,这部地方性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但同时也有人担心,完全免责条款可能鼓励一些不懂急救者蛮干瞎治,导致好心办坏事。
与医疗机构的专业医护人员实施的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不同,社会急救是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实施的紧急救护行为,“社会急救免责”是上海市《条例》的一大看点,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之处。此前,北京、杭州、深圳等地相应法规规定,鼓励有急救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社会急救,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而上海的《条例》既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还鼓励普通市民“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即便是不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也可以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如果对患者造成损害,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不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确可能出现蛮干瞎治,非但难以达到急救效果,反而可能加重患者病情。上海的《条例》对这种行为也予以鼓励并提供法律保护,这个不小的突破,的确容易让人不解。不过,从紧急救助的目的看,这个突破也不难理解。紧急救助面临的最迫切的困难,就是时间紧急、刻不容缓,比如对心跳骤停的患者,最佳的救助时间只有五六分钟,如果专业医护人员不能及时赶到,且现场又没有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不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就应当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次优选择。用一位资深急救医生的话说,“很多情况下一个人倒下了,不救,一点机会都没有,救了,还有一些机会,所以一定要提倡(社会施救及施救免责)”。
在鼓励和保护次优选择的基础上,能不能争取既最大限度保障救助效果、又最大限度保证救助时间的最优选择?专业医护人员急救当然最能保障救助效果,但在现今城市交通条件下,医护人员往往很难在最佳救助时间之内赶到现场,因此需要社会人员和个人在医护人员赶到之前,对患者实施必要的急救行为。社会急救当然能最大限度保证救助时间,但如果参与急救的人员大多不具备急救技能,那么就很难保障救助效果,甚至造成“未能救人反而害人”的尴尬。
因此,要争取既保障救助效果、又保证救助时间的最优选择,最关键、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大力普及急救技能培训,使参与急救的人员大多接受过专业急救技能培训,能够进行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而不是在紧急现场手忙脚乱蛮干瞎治。据统计,急救技能培训在发达国家十分普及,普及率一般达到30%至40%,欧洲多数国家可达80%,在日本的中学生中高达92%,而我国的急救培训普及率不到1%,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实在太大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规定社会急救免责,其最大的价值不在于单纯鼓励和保护不具备急救技能人员的急救行为,而在于通过鼓励和保护不具备急救技能人员的急救行为这个立法突破,鲜明地揭示了我国具备基本急救技能人员严重匮乏的矛盾,凸显了大面积普及推广急救技能培训的重要性、迫切性。《条例》为此规定,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都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目的就是要推动普及急救技能全员培训和全民培训,使学习急救技能、参与急救活动成为国民必备的基本素养。(评论员/潘洪其)
责任编辑:黄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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