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观察家:为“看守所”立法,才能让人权更有保障
■ 观察家
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首先都是公民;在未经审判定罪之前,都是“清白的公民”,他们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从“条例”到“法”,虽是一字之差,却意义重大。6月15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由其起草的《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视这部《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不乏看点。
最大的“突破”,便是贯穿其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尽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早已写进了《宪法》,但是在《看守所条例》这部27年前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古董级”行政法规中,却难觅其踪。这不仅是立法表述的欠缺,也是立法精神的缺失。
基于立法精神“遗憾”,必然导致具体立法上的“先天不足”。譬如,《条例》仍将在押人员称为“人犯”。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经历两度重大修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称已成社会共识,而恍若隔世的“人犯”称谓,仍在这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中“名正言顺”。
酝酿中的《意见稿》,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立法目的中,是在用现代的法治精神取代过时的人治提法。
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首先都是公民;在未经审判定罪之前,都是“清白的公民”,他们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都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审视《意见稿》,看守所的法律定位,将发生新的变化。“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开宗明义的定位,完成了与侦查属性的切割,有利于避免“侦查权”越界和滥用。
之前曝光的多起冤假错案,便与看守所内的非法羁押、提审有关。
《征求意见稿》中,接受“社会监督”的态度,体现了权力自觉。从“躲猫猫”、“喝水死”等怪现象,到“在押人员杀死民警越狱”等突发事件,都说明了对于看守所这个封闭羁押场所,监督得不够。
在《征求意见稿》中,除重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外,还规定看守所应接受外界的监督。这就打破了封闭的管理环,压缩的是权力空间,释放的则是权利自由。
此外,从“条例”到“法”,更容易消弭立法“冲突”。根据《立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制定法律的范围。规范执行拘留和逮捕的看守所,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而不能用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取而代之”。立法主体的变更,带来的是立法等级的提升,更是法治精神的“回归”。
“权力不易确定之处,始终存在着危险”。这种危险的解除,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任性而为,而须借助立法的力量,一步步精准控制。当然,时下或许难以实现一些法学专家所设想的完美的看守所法,但是,相对于陈旧的看守所条例,有一部更加符合法治精神的看守所法,仍然值得肯定。
□欧阳晨雨(学者)
责任编辑:刘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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