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限制处方外流如何治本
72岁四川省自贡市的彭大爷到该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后,因不愿在医院药房拿药,遭遇医生拒绝出具处方。在向自贡市卫生计生委和自贡市自流井区消协反映投诉仍没能得到处方后,彭大爷向法院起诉了医院索要处方。最近,自流井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自贡四医院向彭大爷出具诊疗处方,并赔偿因此产生的交通费10元整
医院拒绝为患者出具处方,侵犯了患者的处方知情权。实际上,原卫生部制定并于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这项规定就是为了提高处方透明度、维护患者知情权。
当事医院声称,不向患者出具处方,是为了避免患者自行购药时,出现药品质量差、药品剂量不符等用药隐患,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事实上,医院的醉翁之意恐怕在于防止自己处方外流,这对一些医院来说损失可能是相当大的。
此案虽是个案,但反映的问题却相当普遍。这些年,绞尽脑汁地防范处方外流的医院何其多?除拒绝出具处方,不少医生用代码代替药名,隐藏药名和单价;或将药名写得龙飞凤舞,使药店看不懂而无法卖药;或假借提高服务效率,取消划价直接交费,或让导医员直接引导患者去交钱购药……医院如此做派,是在极力维护自己的药品加成行为——假如医院的药价与药店基本一致,患者还用得着“医院看病,药店买药”地来回折腾么?
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就发文提出,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把在何处配药的选择权交给患者,倒逼医院不在卖药上做创收文章,也是医改的紧迫使命。所以,期待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真正有所作为,使规定能真正落地。
责任编辑: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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