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法一日游最高罚10万
7月7日,《北京市旅游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北京旅游条例》在2017年5月26日经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宋宇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突出首都旅游特色,发挥旅游业在强化首都核心功能中的作用,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强化首都核心功能,提升旅游文化内涵;二是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治理非法一日游;三是按照旅游法的要求,完善民宿管理。
加大对非法一日游的惩处
非法一日游长久以来是北京旅游市场的顽疾,多年来形成了由散发虚假信息、低价揽客、变更行程、强制购物、牟取回扣等一整条利益链,侵害游客权益的同时破坏北京旅游城市形象。
为此,《条例》对非法一日游经营行为集中列举,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条例》称,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的,均不可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明确向“黑社”、“黑导”和“黑大巴”说不。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有以下行为: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以不合理低价揽客,并在旅行过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活动;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在景区及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游客,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条例》明确,如有单位和个人有如上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以上六类行为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宿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近年来,民宿成为国际潮流,在国内也得到蓬勃发展。然而,现有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民宿的专门规定。根据旅游法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条例》对民宿管理内容进行了制度设计。
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处长王鸿剑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北京城区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将在《条例》实施一年内出台。
《条例》规定,开展民宿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宿管理规定,解决民宿市场准入问题,并与国家和本市已经出台或将要出台的规定做好衔接;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分别制定城区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在“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明确发展乡村旅游的要求,为乡村民宿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为充分弘扬和传承首都的历史文化,《条例》分别从发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世界文化遗产景区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加强导游人文地理和历史文化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掘本市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支持开发大型旅游节庆活动、文化演出和精品剧目,鼓励利用北京文化资源优势开发旅游产品;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翻译规范化建设,进行旅游翻译规范性评估;在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景区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未经景区培训并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景区内为旅游团队提供讲解服务;景区应当规范讲解内容,丰富文化内涵,鼓励景区聘请专家学者担任讲解员,提升景区文化品质;导游应当参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责任编辑:刘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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