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医药法》实施1年多,这些法律条文您读懂了吗?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同日习近平主席签发第59号国家主席令,公布法律,并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年多来,全国法治体系“踩足油门”加速构建,不断“激活”中医药服务供给能力。《中医药法》及其配套制度实施体现了“放管服”精神,下一阶段,全国将加快推动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制度修订,尽快形成支撑中医药法落地的制度体系,建立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统筹协调机制,并持续开展中医药法的宣传普及。
那么,《中医药法》的具体法律条文您读懂了吗?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中,又会遇到哪些实际问题呢?在河南省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培训班上,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副局长张健锋对此作出了细致解读。
《中医药法》包含7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中医药的地位、作用、发展战略做出法律规定;二是明确规定了发展中医药的责任主体和各个相关主体的责任;三是规定了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准入标准和服务基本要求;四是规定了中药管理的基本原则;五是规定了中医药学术文化传承发展的原则;六是规定了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的保障措施;七是罚则,即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仔细分析,可以看到——
明确了中医药的地位、作用和发展战略体现在:
法律第一条,明确了发展中医药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
法律第三条,明确了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明确了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
明确规定了发展中医药的责任主体和各个相关主体的责任,规定了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准入标准和服务基本要求体现在:
政府发展中医药服务的责任。
政府办医责任——县级以上入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院。
不得随意合并撤销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或改变其性质。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必须)设置中医药科室,目的是能够提供必须的中医药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准入和执业管理,遵循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对人员和机构准入的特殊法律安排,专长考核和诊所备案管理。
规定了中药管理的基本原则体现在:
《中医药法》第三十条,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的批号申请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中医药法》第三章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规定了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原则和鼓励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以及建立道地药材评价体系,鼓劤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药材。
《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临床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传统配制工艺,支持以医院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关于中医药学术文化的传承发展体现在:
第一,强调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教育内容以中医药为主,兼顾经典与临床,传统教学方式和现代教育理念。
第二,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运用师承教育模式培养人才。
第三,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明确主要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四,明确了中医药人员和医疗机构在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上的责任。
第五,对于中医药科学研究,鼓励有关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
第六,关于中医药文化传播,对中医药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遺产保护、中医药传承项目、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关于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的保障措施体现在:
一是财政投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最主要的是“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赋予中医药管理部门参与基本医保支付政策和药物政策制定的权力,目的是鼓励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从政策制定阶段尽量避免对中医药服务的人为不合理限制。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共有关部门在制定中医药服务价格时,要合理确定中医药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细致分析法条不难看出,《中医药法》的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对我们关注的主要现实问题,它基本上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件不成熟的,也能够做出原则性规定,以留下今后解决的途径。”张健锋说,《中医药法》的出台,是中医药行业良法善治的开端,但法律从出台到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做好中医药工作需要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需要法制保障,但最终还要依靠中医药行业的智慧和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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