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支付方式改革最新动向!
昨晚,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申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将加快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国家试点,探索建立DRGs付费体系,组织开展DRGs国家试点申报工作。
继抗癌药谈判、打击欺诈骗保、4+7带量采购试点等重量级工作的陆续开展后,国家医保局终于在距新年还有10天之时再次出手发布重磅消息,目标在于探索建立DRGs付费体系。
DRGs,即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它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重程度,合并症与并发症及转归等因素把病人分入诊断相关组,然后决定应该给医院支付多少费用。DRGs付费被普遍认为是目前医保支付方式中比较科学的一种,能够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涨,节约医保资金,引导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有重要地位。
2017年,DRGs付费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当中就被着重提出:2017年起,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各地要选择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鼓励各地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今年,国家医保局新组建,各方密切关注支付方式改革的相关消息,及至昨晚答案揭晓:国家医保局将组织开展DRGs国家试点申报工作,探索DRGs付费方式,加快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将DRGs用于实际付费并扩大应用范围。
《通知》明确了DRGs付费试点的“三步走”工作计划:将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施运行”三步走的工作部署,通过DRGs付费试点城市深度参与,共同确定试点方案,探索推进路径,制定并完善全国基本统一的DRGs付费政策、流程和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
在《通知》中国家医保局对申报试点的城市的条件作出了明确,需要具备以下5点:
一是试点城市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有较强的参与DRGs付费方式改革意愿或已开展按DRGs付费工作;医保行政部门有能力承担国家试点任务,牵头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并统筹推进试点;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
二是试点城市医保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统一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编码;能够提供近三年的完整、规范、标准化医保结算数据;具备安装DRGs分组器的硬件网络环境和运维能力,支持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DRGs分组器互联互通,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是试点城市至少有3家以上的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按DRGs付费试点的条件。试点医疗机构医院领导层和医护人员有较强的改革主动性,并能准确把握改革内涵;诊疗流程基本规范,具有较强的病案编码人员队伍及健全的病案管理制度;可以提供分组必须的近三年的完整、规范、标准化的医疗相关数据;具备对HIS系统接口进行改造的能力,与医保经办系统及分组器实现数据互传。
四是试点城市医保部门与本地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区域内试点医院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经建立常态化的协商沟通机制。
五是试点城市医保基金运行平稳,有一定结余。
《通知》还明确,原则上各省可推荐1-2个城市(直辖市以全市为单位)作为国家试点候选城市。可以预计,在明年全国将有数十个城市集中探索DRGs付费方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快速推进。
责任编辑:黄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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